来源:杏彩注册 发布时间:2025-12-29 18:29:56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高品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是做冷粘鞋、注塑鞋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1号成型线清洁(刷去渍水)工段、2号成型线号成型线清洁(刷去渍水)均有工人在现场作业,黄胶、去渍水包装桶上标签显示成分中含有甲苯、丁酮等挥发性有机物。上述3个工段均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作业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1、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高品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光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材料,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2、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委托人办公室主管陈一雄询问,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4、2025年7月29日,由莆田市高品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涵江区环保局关于莆田市高品鞋业有限公司冷粘鞋生产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涵环保备〔2016〕33号)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冷粘鞋生产项目已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手续;
5、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5〕6号)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2025年8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8、2025年8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信访投诉反馈平台(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在线调阅截图,证明你(单位)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情况;
9、2025年8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高品鞋业有限公司并利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影像资料,证明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10、2025年8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11、2025年8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委托人办公室主管陈一雄询问,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12、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法定处罚下限N取值2万元,法定处罚上限M取值20万元,共性裁量基准表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10万元的,裁量等级1;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好影响,裁量等级1;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或者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空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中:“违法事实:未采取密闭措施、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或其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其中一项或两项,导致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外排的,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经X=N+(M-N)×[(A-1)/4]×(1+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